律师的举报能否“落实”微信支付实名制?

微信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生效,支付机构将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这是一条被预热了长达半年的新闻。然而,如今新政已生效近半个月,但各家企业的执行状况却并不相同。7月10日下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豫甲在微博上实名举报微信支付未落实央行实名制新规,算是为此提供了注脚。(《中国青年报》7月12日)

王豫甲律师对于微信支付的举报,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未执行《新规》第六条关于支付账户应当实名制管理的规定、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对于实名制的相关规定。二是,微信支付未落实支付账户分级、限额管理;三是交易限额管理的执行不严,有违央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初衷。对照央行发布的《办法》,这三点可以说是第三方支付实名制管理的核心所在,也就是说,在这些方面执行不严,将直接架空《办法》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必须承认,从新规出台到落实执行,期间必须经历一个过渡期。事实上,自新规的正式发布到执行,相关部门其实已经设置了一个半年的缓冲期,按理说已经足够令各家企业进行对应的准备和调整。而根据《办法》要求,2016年7月1日之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就应该满足95%以上。且届时未进行实名登记,支付宝、微信账户将受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显然与规定的要求相差甚远。

仍以微信支付为例,根据此前的公开报道,微信月活跃用户数为7亿左右,其支付功能的绑卡用户为3亿左右。换言之,在实名制新规落地之前,微信支付的非名实用户数量至少为4亿以上,占比超出50%。而在理论上,按照《非银办法》规定,4亿户非实名账户以及3亿户绑卡账户中的假实名账户,在今年7月1日以后将不能使用微信支付业务,同样也不能收发红包了。但从王豫甲律师的验证举报和目前微信用户的反馈来看,未实名用户的支付业务,恐怕并未受到明显的影响。这种现象的出现,到底仍是企业客观上的“准备不足”,还是规定执行上主观忽视或消解,值得相关部门予以调查。

网络第三方支付属于一个创新行业,如果在一开始缺乏必要的规章约束,或是突破既有的管理制度范畴,并非不能理解。包括在此前并未实行普遍的实名制,都有其客观必然性。然而,《非银办法》的正式生效,意味着这个领域不再是完全由市场自发生长,而进入到一个有管理和制度规范的时代。在这个背景下,企业对规则和制度的适应越快,也就是越快的切换到了企业发展的安全模式。这不仅仅是指第三方支付的用户权益能得到更好的安全保障,更是指一个企业应在符合规定的安全环境下生存和发展。

不可否认,由非实名走向实名,不只需要企业的调整,也必然要求用户习惯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不适”,完全可以理解。但对于企业和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不能因为实名制所可能暂时给用户带来“不便”,而被庞大的用户数量所绑架,从而对于相关部门的规定与实际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更不能把实名制视为一种负担。在当前的实名制较为普遍的社会,用户对于实名制的暂时“不适”乃至“抵触”或许并没有那么大。相反,恰恰是企业自身最需要带头迈出转变的步伐。

对于微信支付的实名制要求落实不力,其一是使得非实名制下的支付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二是将带来“破窗效应”,也客观上会加大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王豫甲律师就微信支付未落实央行实名制新规向央行进行实名举报,为此敲响了警钟。希望央行等管理部门尽快作出回应,各支付平台企业也当对照《办法》进行自我排查。

作者 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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