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了赞赏功能,微信敢不敢跟苹果“讲讲法”?

ios微信赏赞

长期以来,中国被下架的开发者们一直试图跟苹果沟通和讲道理,但苹果无疑是霸气的,一直不予理睬,这次“class action”即便不能打赢,哪怕是通过诉讼渠道跟苹果平等的讲一次道理,也是值得的。

谁也没想到苹果会加入到对中国自媒体作者的打压中来。4月19日,微信方面宣布,因苹果新规定出台,对应用内支付规则进行了变更,iOS版微信公众平台及表情平台赞赏功能从当天17:00起被关闭,希望在微信公众平台靠文章阅读赞赏获得收入的作者其通道被至少堵上了一半。在中国市场上,苹果手机用户占比在20%左右,但考虑到苹果用户相对比较高端,在具有打赏意愿的微信读者群体中占比要高得多。

但苹果为什么会冒出来与公号作者们为敌?苹果方面的回应是,“微信可以选择提供 App 内购买让用户赞赏他们喜爱的公众号运营者,如同我们提供这一选择给所有的开发者一样,微信只需正确使用 App 内购买体系进行开发即可”。按照苹果更新后的App Store应用开发条款中的第3.1.1项,App中不应有任何其他提示用户付费的方式,如果用户想给读者打赏,可以通过App内购方式。在被苹果禁止之后,微信提示称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可以在文章中展示二维码,通过个人转账方式获取支持。但较真的话,这其实也是“犯规”的,有媒体预测,如果坚持此种方式,“微信App有被下架的风险”。

尽管苹果称对赞赏的禁止是出于对所有开发者一视同仁的规定,但实际上微信还是享受了特殊待遇,因为按照一般情况,苹果通常不会对下架应用或某个开发者做出任何回应,说下架就下架了。

说到底,微信与苹果就订阅号赞赏功能冲突的背后,还是利益之争,苹果不希望开发者绕过苹果体系获取收入,如果通过App 内购,苹果大概可以从每笔赞赏中抽取30%的分成,而通过微信自带按钮打赏,则一分钱没有。微信虽然有8亿用户,但设计到苹果的根本利益,也不会被放一马。

这起冲突背后凸显出一个令很多人深思的前沿问题:尽管从私有制角度看苹果有权为App Store乃至整个iOS系统制定规则,但对于全球10亿(包括pad在内的各种终端)以上的苹果用户来说,苹果真的可以任意生杀予夺,说给谁下架就给谁下架?或者进一步说,苹果生态到底是属于亿万用户和开发者的,还是苹果公司董事会的?事实上,这不是苹果一家公司的问题,而是所有互联网生态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民主已经是普世价值,但在“移民”越来越多的数字世界生态中,公司的垄断和独裁还是主流。另一个问题是,即便生态控制者的独裁和垄断获得了法理上的尊重,但在实际运营中,是不是有权无视现实中各国文化、制度、法律、商业环境的不同而滥用“一视同仁”?以微信中的赞赏为例,完全是读者对作者的支持,兼有人类文化传播的半公益性质,并不是微信的盈利手段,微信并不从中抽取一分钱,而苹果却意图从中抽成。

去年已经流传过一波微信要被苹果下架的消息

因为微信的影响力太大,苹果对媒体了回复了赞赏功能被关闭的依据。但在微信背后,每月却有超过10万款应用被下架,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并不被告知下架理由,尤其是一些用户群庞大的App也不例外,突然下架常常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内App Store排名优化服务平台ASO100的数据显示,2017年2月,中国区就有超过15万款应用被下架,仅在2月9日,就有近1.5万款软件被下架,包括一些大牌都曾遭遇被下架的命运:

微信的遭遇进一步印证了“天下苦秦久矣”,然后揭竿而起者也出现了,巧合的是就在近两日,国内正有法律工作者站出来要对苹果发起公益行动,召集受损开发者对苹果采取集体行动(class action),不知微信是否会参与其中?

从媒体报道看,此次集体行动是由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林蔚和吴一兴负责,看资料这两位都堪称“大律师”,其中林蔚曾代理过金额超过30亿美金的中美之间最大知识产权纠纷案、曾作为微软法律顾问处理过Xbox入华项目,还主办过中兴与华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利纠纷,以及小米起诉360等案件,具有非常丰富的行业经验。具体行动上,律师将召集自2008年以来遭苹果应用商店下架应用的中国开发者,并在开发者委托的基础上,发起针对App Store的涉嫌违法和侵权行为的集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反垄断的行政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起关于App Store涉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相关法规、规章的行政投诉等,开发者可以通过appstore@DareSure.com提交信息。林蔚称,期望通过这样的行动,为中国的开发者在AppStore上争取更多合法权益,促进苹果公司遵守中国法,及其应用市场规则的进一步透明和开放。

尽管从道理上讲,苹果在运营App Store过程中或许真的存在各种涉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的法规、规章,存在损害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运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可能。但与市值7248.08亿美元的全球最大公司讲法律,其难度真不是一般的大,但仔细观察可知,这次“集体行动”的方法并不是“诉讼”,而包括了围绕反垄断的行政投诉。在中国具有执法权的除了法院还有反垄断执法部门(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对跨国公司来说尤其如此,高通、IDC、三星都是被行政执法,开出了巨额罚单。与在法院对苹果发起反垄断集团诉讼相比,申请行政执法程序没那么繁琐,只要执法部门受理立案,展开调查,苹果将非常被动。

在中国律师看来,苹果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是拒绝交易,比如,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将某开发者的应用程序下架;以违反美国法或者苹果公司的规则(而该情形并不违反中国法),将某开发者只用于中国市场的应用程序下架,开发者按照苹果公司要求修改应用程序后,仍不上架;开发者更换主体上架后又被下架或被设置障碍。第二是差别待遇:因来自美国的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投诉而下架,这些投诉往往是并不符合中国法的合格通知。集中表现在涉及视频和音乐内容服务的应用程序;选择性地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特定类型的应用程序给予集中下架,集中表现在移动游戏领域。第三是搭售,所有的应用程序都要在通过iTunes内置的应用内购买来完成,包括一次性购买、注册付费以及应用内的支付,而不允许应用程序内部使用第三方支付购买应用程序内的内容或者服务。

就微信赞赏功能的关闭而言,苹果强制通过 App 内购属于涉嫌搭售。

长期以来,中国被下架的开发者们一直试图跟苹果沟通和讲道理,但苹果无疑是霸气的,一直不予理睬,这次“class action”即便不能打赢,哪怕是通过诉讼渠道跟苹果平等的讲一次道理,也是值得的。这不但有利于保护开发者,也是保护消费者,同时也是有利于保护国内的手机和应用市场的竞争者,苹果太强大的了。

假如微信要和苹果讲道理(基于利益,我觉得这种可能性其实不大),无疑是基于中国法律的,但对苹果反垄断并不是中国一地市场的问题,也扯不上排外和民族主义,放眼全世界,苹果在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俄罗斯都正在或者曾经遭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就是在美国本土,app store也被提起了集体诉讼。今年初美国第九上诉巡回法院刚刚做出裁决,旧金山的一群iPhone应用购买用户“有资格”起诉苹果,对,就是“有资格”,早在2012年这些用户就指控苹果不允许他们在App Store应用店以外的地方购买应用,导致需要支付更高价格,但苹果认为用户“没有资格”起诉,辨称他们是从开发者那里购买应用,而苹果只是为开发者出租空间,仅仅为了获得一个起诉资格,用户们争取了五年,可见与苹果讲道理之路漫长而遥远......当然,比较而言,在中国,行政诉讼就没那么麻烦。

作者 信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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