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最严网约车新规征求意见:京人京车、沪籍沪牌,百姓将重新面临“打车难”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在国家暂行办法设定驾驶员条件的基础上,两市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的条件。

上海网约车办法

网约车

10月8日下午,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对外发布了网约车新规细则草案,征求社会公开意见。根据新规草案,上海网约车需沪籍、沪牌,北京网约车需京人京车。此外,新规还对驾驶员、车辆准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新规,上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差异化经营。为确保网约车为乘客提供预设安全、舒适的个性化交通服务,除符合暂行办法设定的条件外,新规增设了以下条件:

从绿色角度考虑,应充分考虑道路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条件等影响因素,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网约车。为此增设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排放标需达到国五以上的排放。

从安全角度考虑,车辆应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方式。并且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同时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等。

从舒适角度考虑,车辆的轴距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其中网约车为燃油车辆的,车距应达到2700毫米以上;为新能源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以上。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在国家暂行办法设定驾驶员条件的基础上,本市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的条件。同时为保障车辆运营安全、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本市网约车驾驶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行为,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截止申请之日起,无五次以上道路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况。

关于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北京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在驾驶员资质条件上,北京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此外,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滴滴公司第一时间回应称,地方细则对户籍和车辆的严格限制将使得绝大多数滴滴平台上目前服务老百姓的车辆和司机被迫退出,无法继续为各地市民提供便利、实惠的移动出行服务。老百姓亦将重新面对痛恨已久的“打车难”、打车贵的旧况。

对此,滴滴恳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能给予非本地户籍与本地户籍市民同等的从业权利,莫让民众对创业创新失去信心和热情。

以下为滴滴出行回应全文:

1、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轴距(≥2700mm)、排量(≥1750毫升,≥1.8T或2.0L)、车辆准入年限(≤两年新车)以及网约车驾驶员必须有当地户籍的规定,无形中抬高了门槛准入标准,是变相的数量管控。这是将交通部提出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简单理解为设定更高车辆、司机门槛,将导致只有远超巡游出租车的中高端车辆才能从事网约车。此举将导致:

1)车辆供给骤减。以上海为例,据滴滴平台统计,目前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的,不足1/5; 2)司机大幅减少。如上海已激活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司机具有上海本地户籍;

3)网约车车费翻倍。网约车定价之所以相对实惠,主要是因为社会共享车辆本身的平民性,要求用帕萨特、奥迪A4L等以上的车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必然提高运营成本,或将抬高网约车费到当地出租车价格的两倍或以上;

4)出行效率大幅降低。粗略估算,等待时长将从目前平均5分钟延长到15分钟以上,同时因为供不应求,可能会再现司机挑乘客的情况。

显然,地方细则对户籍和车辆的严格限制将使得绝大多数滴滴平台上目前服务老百姓的车辆和司机被迫退出,无法继续为各地市民提供便利、实惠的移动出行服务。老百姓亦将重新面对痛恨已久的“打车难”、打车贵的旧况。而高排量的车辆准入也将增加城市环境压力。

2、过去4年来,滴滴一直致力于扩大平台就业,并帮助全国各地推进去产能再就业。仅在上海市,过去一年滴滴平台就给网约车司机创造了超过33亿人民币的收入。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对车辆、司机门槛的规定,恐怕会一举抹杀滴滴过去4年为地方就业做出的大半努力,会让司机群体收入减少70%以上。

数百万网约车司机师傅或将失去目前的工作机会与收入,这也意味着数百万的家庭将失去重要的收入来源。大量的网约车司机将面对失业打击,成为社会闲散人员,重新寻找工作,或将造成群体性危机和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大量响应李克强总理“分享经济”从事网约车的兼职车主,也将被迫退出这个行业,刚刚在中国落地发芽的分享经济也将受到重创。

滴滴恳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能给予非本地户籍与本地户籍市民同等的从业权利,莫让民众对创业创新失去信心和热情。

3、国家7部委颁布的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身份和价值,鼓舞了我国互联网移动出行行业发展,让世界看到了中国政府革新的决心与创新的力量。而社会各界更是对其各地的落地拭目以待。

网约车和移动出行是新生事物,新业态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市场。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总理也指出,分享经济是拉动增长的新路子。作为移动出行行业的发展建设者,滴滴非常理解地方政府接纳新经济需要一个过程。滴滴将严于律己,不断通过管理和技术升级、大数据计算,合理地匹配供需,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品质高、价格优的出行服务,并帮助推动地方改革创新,成为增强新经济新动能的发展动力。同时,滴滴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够为新业态和分享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正如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所说:“这次改革我们根本的目的是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方便不方便,这是我们评价的标准。” 最后,滴滴再次恳请各地政府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能够听取行业和公众的意见,让群众有改革的获得感,享受到技术进步带来的福祉,让百姓拥有一个更便捷、高效、畅通的出行环境。

以下为上海草案全文: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设置巡游车营业站的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设置巡游车营业站的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诚信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北京草案全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运行有序、城市客运交通协调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

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根据首都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巡游车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通过车辆更新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制定车辆经营权数量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关联的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租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金标准,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五)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要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六)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研究鼓励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规模经营,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带头,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采取入股等方式加入巡游车企业,实行组织化管理和经营。落实巡游车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展示窗口行业形象。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按照“出租汽车+互联网”的思路,推动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强化管理,平衡利益和提升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存量巡游车更新为网约车的使用原专用号段。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巡游车在巡游揽客和电召时,均须使用巡游车专用的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装置,并据此收费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

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网约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办公场所和培训教育场所等条件,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自有车辆经营活动。

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申请,个人所有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许可条件。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须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具备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网络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等。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指导意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完善服务设施和运力保障机制。

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调度站、扬招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建立恶劣天气、大型活动等特殊条件下,机场、火车站等重点旅客集散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保障机制,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四)强化市场监管。

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市交通、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商务、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及克隆车,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十五)加强法制建设。

出台《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六)完善行业自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继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提高企业服务能力,畅通驾驶员与企业沟通渠道,主动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提升行业诚信服务水平。

(十七)宣传先进典型。

大力宣传规范管理企业、优质服务驾驶员等先进典型,按规定评选表彰“北京的士之星”,弘扬行业正能量,带动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通、发展改革、国资、科技、经信、公安、人力社保、财政、环保、城市管理、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法制、宣传、首都文明办、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通信、城管、维稳、网信、信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以及工会、出租汽车协会等单位参加,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和分工,统筹推进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 科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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