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新规发布,与征求意见相比,这四大变化需关注

文/李俊慧

继共享单车之后,“共享汽车”(官方称“分时租赁”)新规也正式发布了。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起草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这意味着包括“共享汽车”或“汽车共享”在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将进入发展“快车道”。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保持规范租赁车辆管理、落实身份查验制度、完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推动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等顶层设计下,坚持鼓励汽车共享或共享汽车业态在人流密集区为停车提供便利等之外,从政策定位到押金机制等,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变化一:从“汽车租赁”变为“小微型客车租赁”

征求意见期间,文件名称为《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最终文件名称则调整为《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之所以从“汽车租赁”调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是因为“汽车租赁”从定义上更为宽泛,既可以是“小微型客车租赁”,也可以是“大中型客车租赁”,甚至是“货车租赁”。

而该《指导意见》主要面向的是“小微型客车租赁”业态,因此,从文件名称调整为《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更符合实际,也能避免公众及行业不必要的误解。

变化二:新增了“维护公共安全”等反恐要求

在落实身份查验机制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并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等表述和要求。

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因此,“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机动车租赁的一种业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落实法律的要求,履行对客户的真实身份查验。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

此外,从业务运营角度来看,通过落实身份查验,有助于在确保租赁双方身份真实的基础上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保险的受益人以及违章行为的责任人等。

变化三:“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

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分时租赁,表述为”对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而在《指导意见》中则明确为“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

这种表述上的调整表明,对于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业务,总体上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一方面,这符合汽车产业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和治理。

但是,基于汽车分时租赁在“减少个人购车意愿,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意见》并不反对传统燃油机动车用于分时租赁业务。

变化四:首提“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一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或汽车共享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各个平台或企业都面对用户收取几百元不等的押金。

不论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是最终版《指导意见》中,都要求平台或企业“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与此同时,《指导意见》中新增了“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一方面,从平台或企业对用户的约束或管理机制上来看,除去传统的押金外,还有很多方式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各个平台或企业利用押金归集大量的资金,会显著增加用户资金风险。

从“共享单车”目前的发展来看,鼓励“免押金”以及类似基于支付宝、微信的“免押金”用车方式已经相继出现,这表明“不收取押金”也能实现对用户的合理约束。

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提出“采用信用模式替代押金管理”也符合分时租赁业态的发展趋势。

除去上述新增的变化,针对汽车共享要求“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以及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方面,“加快推进制度标准建设”、“创新监管方式”等还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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